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45號上訴人 即原 告 楊惠甯 住苗栗縣○○鎮○○街○○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家庭教育互助協會間確認會員資格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同狀上訴人黎岳舫已撤回,並非本件當事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002元(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