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45號上訴人 即原 告 黎岳舫原 告 楊惠甯被上訴人即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家庭教育互助協會法定代理人 吳鶴鵬上當事人間確認會員資格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楊惠甯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年8月6日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又上訴人即原告黎岳舫,已於原審撤回,已非判決當事人,其提起上訴,亦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