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0號上 訴 人 何金煌 住臺中市○里區○○街○○○號
送達代收人 吳榮昌住臺中市○區○○○街○○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棟良、何棟彬間確認派下員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1,545元、反訴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591,545元,應分別徵上訴裁判費40,110元、40,110元,合計8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