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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7號原 告 廖繼元訴訟代理人 廖晅晢

林宜慶律師複代理 人 廖偉成律師被 告 張玉梅

張妙如黃祥倫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裁判日期:2014-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