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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金水

張明淵張滄棋張謝五妹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09號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6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04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裁判日期:201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