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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8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9號上 訴 人 劉木火

張雅惠上 二 人送達代收人 陳聰明被上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黃昌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讓與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9,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裁判日期:2013-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