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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1號原 告 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達華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被 告 吳惠甄

吳政隆吳王雪犁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惠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土地買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編號19台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面積應由「373」㎡更正為「34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民事判決頁第19台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面積373㎡,因面積繕打錯誤,應更正為343㎡等語。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高英賓法 官 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裁判日期:201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