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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重家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5號原 告 陳威淘訴訟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陳益盛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廖苡成律師

盧玟秀被 告 程一萍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複 代理人 李珈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裁判日期:20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