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原 告 楊麗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四千四百四十元(以三百五十五萬二千八百九十五元加上一千八百十三萬九千八百五十九元計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