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簡明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麗首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二千二百九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簡明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麗首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二千二百九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