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永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美絨、方瑞華、方瑞良、方永富間確認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債權額新臺幣10,000,000元之1/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