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40號上 訴 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應收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35,99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2,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