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2號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阮清華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林志成被 告 林明煌
李張月理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林美娜李佳哲林益源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敬恒律師被 告 李義正
李淑如李孟宗李淑瑢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被 告 林李雅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參 加 人 多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耀坤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複 代理人 吳政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收取訴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6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