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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88號上 訴 人 梁富程

梁秉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萬5,791元(630萬1,723+附表一編號9:7萬5,360+附表一編號10:4萬5,904+附表二編號1:62萬7,130+附表二編號2:445萬5,674=1,150萬5,79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9,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份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裁判日期:20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