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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5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訴訟代理人 許雅青

劉惠利律師被 告 詹昭田

詹昭宏詹昭龍詹昭營詹昭取詹昭能詹瑞康詹昭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萬1416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3萬9779元(340元×41014.81平方公尺+19萬4744元=1413萬9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432元,原告僅繳納13萬1416元,尚欠501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1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