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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5號上 訴 人 詹昭田

詹昭宏詹昭龍詹昭營詹昭取詹昭能詹瑞康詹昭雲被 上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4萬5036元(詳如附表),應徵上訴裁判費 20萬2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附表┌────┬─────────────────┐│上訴人 │ 訴 訟 標 的 價 額 ││ │(土地地號:臺中市○○區○○○段1 ││ │地號)(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詹昭田 │98萬0937元(A9部分面積:2885.11平 ││ │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 ││ │尺) │├────┼─────────────────┤│詹昭田 │155萬4191元(A2部分面積:4571.15平││詹昭康 │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 ││ │尺) │├────┼─────────────────┤│詹昭宏 │156萬9216元(A5部分面積:4615.34平││ │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 ││ │尺) │├────┼─────────────────┤│詹昭龍 │446萬4489元【(A6部分面積:3285.69││ │平方公尺+A8部分面積:9845.16平方 ││ │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尺││ │】 │├────┼─────────────────┤│詹昭營 │146萬8729元(A7部分面積:4319.79平││ │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 ││ │尺) │├────┼─────────────────┤│詹昭取 │133萬5622元(A4部分面積:3928.3平 ││ │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 ││ │尺) │├────┼─────────────────┤│詹昭能 │134萬6856元(A3部分面積:3961.34平││ │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 ││ │尺) │├────┼─────────────────┤│詹昭雲 │122萬4996元(A1部分面積:3602.93平││ │方公尺×102年公告地價340元/平方公 ││ │尺) │├────┼─────────────────┤│合計 │1394萬5036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16-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