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5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訴訟代理人 許雅青
李璟岳高貴珍劉惠利律師複 代理 人 王繪舜被 告 詹昭田
詹昭宏詹昭龍詹昭營詹昭取詹昭能詹瑞康詹昭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由卷內所附之民國10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即可得證,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