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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9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臺灣胚胎基因生產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若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字第493號返還扣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472,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法 官 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裁判案由:返還扣款等
裁判日期:20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