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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6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金瑞

蒲麗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肇宏因102年度重訴字第664號給付代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99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金
裁判日期:2014-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