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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陳元培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土地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7,048元,曾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73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分別於101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裁判日期:201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