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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簡上字第 1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158號上 訴 人 紀祝雲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複 代理人 謝宗穎被 上訴人 劉壽蘭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詹志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簡字第14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10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份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反訴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包括本訴上訴及反訴上訴)駁回。

本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反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按於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63萬6000元(本訴部分),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經提起上訴後,將請求之金額變更為66萬6000元(利息部分不變),其訴雖有追加,惟均係本於兩造互助會爭議而生之糾紛,且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准許。

壹、本訴部分: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㈠上訴人自民國100年2月起,以自己為會首分別發起如附表所

示之6個合會,被告均有參加。其中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合會,被告各參加1個會員名額,均已得標;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合會,被告參加2個會員名額,均已得標;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合會,被告參加3個會員名額,其中1個會員名額已經得標,另2個會員名額尚未得標;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合會,被告參加2個會員名額,其中1個會員名額已經得標,另1個會員名額尚未得標。嗣於101年10月5日,被上訴人因無法繼續繳納會款,乃與上訴人協議退會,並就兩造間之會款、合會金、金錢借貸等款項進行會算,經會算後,被告尚應給付原告66萬6000元。茲說明如下:

⒈被上訴人應給付之死會會款合計:349萬元

按兩造協議之結果,關於被上訴人已得標之死會會款,被上訴人應負清償之責:

⑴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合會:

被上訴人應清償該合會自101年11月5日至102年4月5日止,共6期之死會會款,計為30萬元(5萬元×6期= 30萬元)。

⑵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合會:

被上訴人應清償該合會自101年10月10日至103年9月10日止,共24期之死會會款,計為72萬元(3萬元×24期=72萬元)。

⑶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合會:

被上訴人應清償該合會自101年10月15日至102年10月15日止,共13期之死會會款,計為78萬元(3萬元×2個已得標會員名額×13期= 78萬元)。

⑷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合會:

被上訴人應清償該合會自101年10月20日至103年2月20日止,共17期之死會會款,計為51萬元(3萬元×17期=51萬元)。

⑸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合會:

被上訴人應清償該合會自101年10月25日至102年8月25日止,共11期之死會會款,計為55萬元(5萬元×11期=55萬元)。

⑹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合會:

被上訴人應清償該合會自101年10月25日至102年6月25日止,共21期之死會會款,計為63萬元(3萬元×21期=63萬元)。

⑺以上合計,被上訴人應清償已得標之死會會款共計349

萬元(計算式:300000+720000+780000+510000+550000+630000=0000000)。

⒉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已得標之合會金:76萬1100元

除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合會外,其餘被上訴人已得標之合會金均已給付予被上訴人。而關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合會金,說明如下:

⑴被上訴人於101年10月5日,以出標金額7000元標得該期

即第16期之合會金。經扣除利息後,該期合會金金額為100萬8000元。【計算式:5萬元×15名已得標會員+(5萬元-7000元)×6名尚未得標會員= 100萬8000元】。

⑵因被上訴人於101年10月5日標得當期合會金後,即向上

訴人表示要退會,經兩造會算,被上訴人尚欠上訴人以下金額:

①101年9月15日,上訴人幫被上訴人代墊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合會會款9500元。

②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合會當期會款3萬元。

③101年9月23日,上訴人借給被上訴人之1萬5000元。

④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合會當期會款19萬2400元。

⑶承上,上訴人當期應交付給被上訴人之款項應為76萬11

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61100)。然因被上訴人已表明不欲繼續跟會,因此上訴人乃保留該筆76萬1100元,用以抵扣被上訴人將來之會款。

⒊上訴人應退還之活會會款:121萬2900元

⑴附表編號五之合會2會仍為活會,自100年10月25日起至

101年9月25日止共12期,每會各60萬元,共120萬元,扣除標息11萬8600元,故上訴人應退還被上訴人108萬1400元。

⑵附表編號六第2會為活會,自101年5月25日起至101年9

月25日止,已繳納5期會款,共15萬元,扣除標息1萬8500元,故上訴人應退還被上訴人13萬1500元。

⑶以上合計,上訴人應退還被上訴人之活會會款為121萬2900元(計算式:0000000+131500=0000000)。

⒋又上訴人另積欠被上訴人借款85萬元未清償。

⒌綜上,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6萬6000元(計算式:349萬-76萬1100元-121萬2900元-85萬元=66萬6000元)。

㈡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

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6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之答辯:㈠茲就附表各合會之情形說明如下:

⒈關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合會:

⑴被上訴人確實於101年10月5日以7000元得標,得標金76

萬1100元,上訴人並未給付,而被上訴人同時應給付死會會款30萬元予上訴人。

⑵至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尚積欠活會會款26萬3700元,被上訴人否認。

⒉關於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合會:

⑴被上訴人雖曾於101年5月10日投標,但上訴人請求被上

訴人將權利讓給其他會員,故此合會,被上訴人仍為活會。上訴人主張已將得標金80萬5200元交付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否認之,應由上訴人舉證。

⑵既然被上訴人此會仍為活會,則上訴人自應返還被上訴

人自101年2月10日起至協議止會之101年9月10日止,共8期之活會會款24萬元(30000×8=240000)。

⑶此外,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積欠活會會款10萬7300元未給付,被上訴人否認。

⒊關於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合會:

⑴被上訴人所參加的2會均為死會,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之死會會款為78萬元。

⑵第1次之得標金85萬0800元,上訴人確實已給付完畢;惟第2次之得標金84萬2600元,上訴人僅交付50萬元。

其餘34萬2600元,雖曾約定要抵充其他合會之會款,但上訴人並未依約定抵充。故上訴人尚需給付被上訴人得標金34萬2600元。

⑶此外,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積欠死會會款36萬元未給付,被上訴人否認。

⒋關於附表編號四所示合會:

⑴被上訴人確實為死會,應給付上訴人之死會會款為51萬

元。惟上訴人應交付予被上訴人之得標金76萬4800元,則僅交付20萬元。其餘56萬4800元,雖曾約定要抵充其他合會之會款,但上訴人並未依約定抵充。

⑵此外,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積欠活會及死會會款68萬5000元,被上訴人否認。

⒌關於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合會:

⑴被上訴人共參加3會,其中一會已得標,被上訴人應給

付之死會會款為55萬元。惟上訴人應交付予被上訴人之得標金92萬0500元,則僅交付40萬元。其餘52萬0500元,則尚未給付。

⑵至於第2會及第3會,被上訴人均為活會,故上訴人應返

還100年10月25日起至101年9月25日止計12期之活會會款,合計120萬元(計算式:50000×12×2=0000000)。

⑶至於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尚積欠活會及死會會款149萬9300元,被上訴人否認。

⒍關於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合會:

⑴被上訴人共參加2會,其中一會已得標,被上訴人應給

付之死會會款為63萬元。惟上訴人應交付予被上訴人之得標金62萬5700元,則僅交付30萬元。其餘32萬5700元,雖曾約定要抵充其他合會之會款,但上訴人並未依約定抵充。

⑵至於第2會,被上訴人仍為活會,故上訴人應返還101年

5月25日起至101年9月25日止計5期之活會會款,合計15萬元(計算式:30000×5=150000)。

⑶至於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尚積欠活會及死會會款68萬5300元,被上訴人否認。

㈡綜上,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第一會之死會會款30萬元,第

三會之死會會款78萬元,第四會之死會會款51萬元,第五會之死會會款55萬元,第六會之死會會款63萬元,合計277萬元(計算式:300000+780000+510000+550000+630000=0000000)。而上訴人則應給付被上訴人第一會之得標金76萬1100元,第二會之活會會款24萬元、第三會積欠之得標金34萬2600元,第四會積欠之得標金56萬4800元,第五會積欠之得標金52萬0500元,第五會之活會會款120萬元,第六會積欠之得標金32萬5700元,第六會之活會會款15萬元,合計410萬4700元(計算式:761100+240000+342600+564800+520500+0000000+325700+150000=0000000)。故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133萬47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茲上訴人尚積欠被上訴人得標金及活會會款尚未給付,自不得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會款。原審就本訴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當。

㈢聲明:上訴駁回。

貳、反訴部分: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㈠承上,上訴人尚積欠被上訴人得標金及活會會款合計133萬

4700元未給付,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返還,並先為一部請求,命上訴人給付100萬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原審認定上訴人尚積欠被上訴人得標金及活會會款已超過100萬元,因而就反訴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自屬有據。上訴人之上訴自無理由。

㈡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部分:㈠承上,被上訴人積欠上訴人之死會會款,多於上訴人積欠被

上訴人之得標金及活會會款,被上訴人之反訴請求自屬無據㈡縱認附表編號二被上訴人仍為活會,上訴人應返還予被上訴

人之活會會款,扣除標息後,應僅有20萬6200元。另關於附表編號五、編號六,被上訴人仍為活會部分,上訴人應返還被上訴人之活會會款,亦應扣除各期之標息。

㈢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

⒉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反訴之訴駁回。

參、本院整理兩造之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如附表所示。

肆、法院之判斷:

一、本訴部分:㈠關於附表編號一之合會:

⒈本件被上訴人共參加一會,且於101年1月5日(即第16期)

即以標息7000元得標,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得標金為76萬1100元,惟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之死會會款為30萬元,均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

⒉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於得標前尚積6期之活會會款未

繳納,總計26萬3700元(計算式如附表甲所示);而被上訴人對於附表甲所示6期活會會款之計算方式固不爭執,惟否認有積欠活會會款未繳納之事實。按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民法第709條之7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本件被上訴人既主張已按期交付活會會款予上訴人,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自應由被上訴人就其確實已交付活會會款予上訴人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經查,被上訴人就其曾交付附表甲所示6期活會會款予上訴人之事實,迄未舉證,自難認其抗辯為真。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就附表編號一之合會,於得標前,尚積欠6期活會會款合計26萬3700元未給付一情,自堪採信。

⒊綜上,關於附表編號一之合會,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得

標金76萬1100元;被上訴人則應給付上訴人得標前之活會會款26萬3700元、及得標後之死會會款30萬元,兩相抵銷後,上訴人尚應給付被上訴人19萬74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197400)。

㈡關於附表編號二之合會:

⒈上訴人固主張被上訴人於101年7月10日即第6期,以4800

元得標,且上訴人已於101年7月13日下午14時30分許,在被上訴人經營的水果攤將被上訴人得標之會款80萬5200元交付予被上訴人,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⒉按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即每期標會後3日內),代得標會

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民法第709條之7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本件上訴人既主張己按時交付被上訴人得標之會款,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自應由上訴人就其確實已交付得標會款予被上訴人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證人許秀娥於原審固證稱:被上訴人曾向我借款40萬元,後來被上訴人表示會標10日會(即附表編號二之合會)來還我,之後被上訴人就在她經營的攤位交付40萬元,但是被上訴人並沒有講她的錢是從何而來等語(見原審卷119~119頁背面;181頁背面)。故依證人之證述,亦無從證明被上訴人所清償證人之借款,確實是由上訴人所交付予被上訴人之得標會款。茲上訴人既無法證明確實有交付得標會款予被上訴人,則被上訴人抗辯此一合會,被上訴人仍為活會等語,自屬有據。

⒊又系爭合會被上訴人既仍為活會,則於兩造協議止會後,

上訴人自應將被上訴人於止會前所繳交之活會會款,扣除標息後返還。經查,自101年2月10日起會至101年9月10日止會,共8期,以每期3萬元計算,共24萬元;再扣除為兩造所不爭執之各期標息(詳如附表A),共3萬3800元,則上訴人應返還予被上訴人活會會款應為20萬62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206200)。

⒋另上訴人又主張,在止會之前,被上訴人曾積欠如附表乙

共計4期之活會會款,合計10萬7300元未繳。參照上開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應由被上訴人就其已繳納活會會款負舉證之責任,茲被上訴人迄未舉證證明有按期繳納附表乙所示4期之活會會款,上訴人主張應予扣除,自屬有據。

⒌綜上,附表編號二之合會,被上訴人仍為活會,故於止會

時,上訴人應返還被上訴人活會會款20萬6200元,惟因被上訴人有其中4期活會會款10萬7300元未繳,經扣減後,上訴人尚應給付被上訴人9萬89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98900)。

㈢關於附表編號三之合會:

⒈被上訴人共參加2會,於100年9月15日(即第8期)以3300元

得標,扣除標息後,得標金為87萬7500元;又被上訴人尚有一活會,扣除該期會款2萬6700元後,上訴人應得之合會金為85萬0800元,上訴人已於100年9月18日給付完畢。另被上訴人再於100年11月15日(即第10期)以3800元得標,合會金為84萬2600元,惟上訴人僅交付其中50萬元予被上訴人,尚餘34萬2600元未交付。以上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⒉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第2會得標後,尚積欠如附表丙

之死會會款114萬元未給付,而被上訴人則以僅積欠101年10月15日至102年10月15日之死會會款共78萬元未給付作為抗辯。參照前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說明,被上訴人應就其得標後確實有按期繳納死會會款為舉證。茲被上訴人並未能證明其確實有按期繳納死會會款,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尚積欠死會會款114萬元未給付,自屬有據。

⒊綜上,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第2會之得標金34萬2600元

,惟被上訴人則應給付上訴人死會會款114萬元,兩相扣抵後,開於附表編號三之合會,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79萬74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797400)。

㈣關於附表編號四之合會

⒈被上訴人於100年12月20日(即第5期)以5200元得標,扣除

標息後,得標金為76萬4800元,惟上訴人僅交付其中20萬元予被上訴人,尚餘56萬4800元未交付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⒉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尚積欠如附表丁之活會及死會會款

68萬6500元未給付,而被上訴人則以僅積欠101年10月20日至103年2月20日之死會會款共51萬元未給付作為抗辯。

參照前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說明,被上訴人應就其得標前後有按期繳納活會及死會會款為舉證。茲被上訴人並未能證明其確實有按期繳納各期會款,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尚積欠如附表丁之活會及死會會款68萬6500元,自屬有據。

⒊綜上,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得標金56萬4800元,惟被上

訴人則應給付上訴人活會及死會會款68萬6500元,兩相扣抵後,開於附表編號四之合會,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12萬17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121700)。

㈤關於附表編號五之合會:

⒈被上訴人共參加3會,其中於101年3月25日(即第6期)以

5300元得標,扣除標息後,得標金為92萬0500元;又另外2會仍為活會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⒉上訴人固主張關於第1會之得標金92萬0500元,已交付40

萬元予被上訴人,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參照前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說明,自應由上訴人就其確實已交付40萬元得標金之事實為舉證。茲上訴人迄無法就上開事實為舉證,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積欠第1會之得標金92萬0500自可採信。

⒊又第2會及第3會,於止會時被上訴人仍為活會,則上訴人

自當返還被上訴人已繳交之活會會款。茲兩造對於100年10月25日起會,至101年9月25日止會,共有12期之合會會款未結算,及附表B之各期標息均不爭執,則上訴人應返還予被上訴人之活會會款,自當扣除各期之標息。以每期5萬元,共12期,被上訴人尚有2會活會,再扣除附表B之標息11萬8600元計算,上訴人應返還予被上訴人之活會會款為96萬2800元【計算式:(50000×00-000000)×2=962800】。

⒋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尚積欠如附表戊之活會及死會會款

149萬9300元未給付,而被上訴人則以僅積欠101年10月25日至102年8月25日之死會會款共55萬元未給付等語置辯。

參照前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說明,被上訴人應就其得標前後有按期繳納活會及死會會款為舉證。茲被上訴人並未能證明其確實有按期繳納各期會款,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尚積欠如附表戊之活會及死會會款149萬9300元,自屬有據。

⒌綜上,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得標金92萬0500元,應返被

上訴人活會會款96萬2800元;惟被上訴人則應給付上訴人活會及死會會款149萬9300元,兩相扣抵後,開於附表編號五之合會,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8萬4000元(計算式:920500+000000-0000000=384000)。㈥關於附表編號六之合會

⒈被上訴人共參加2會,其中於101年6月25日(即第2期)以

4100元得標,扣除標息後,得標金為62萬5700元,上訴人僅交付其中30萬元予被上訴人,尚餘32萬5700元未交付;又另外1會則仍為活會。上開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⒉又第2會於止會時被上訴人仍為活會,則上訴人自當返還

被上訴人已繳交之活會會款。茲兩造對於上訴人應返還101年5月25日至101年9月25日共計5期之活會會款,及附表C之各期標息均不爭執,則上訴人應返還予被上訴人之活會會款,自當扣除附表C各期之標息。以每期3萬元,共5期,再扣除附表C之標息1萬8500元計算,上訴人應返還予被上訴人之活會會款為13萬1500元(計算式:30000×5-18500=131500】。

⒊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尚積欠如附表己活會及死會會款

68萬5300元未給付,而被上訴人則以僅積欠101年10月25日至106年5月25日之死會會款共63萬元未給付等語置辯。

參照前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說明,被上訴人應就其得標前後有按期繳納活會及死會會款為舉證。茲被上訴人並未能證明其確實有按期繳納各期會款,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尚積欠如附表己之活會及死會會款68萬5300元,自屬有據。

⒋綜上,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得標金32萬5700元,應返被

上訴人活會會款13萬1500元;惟被上訴人則應給付上訴人活會及死會會款68萬5300元,兩相扣抵後,開於附表編號六之合會,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22萬81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228100)。

㈦故本件關於附表編號一之合會,上訴人尚應給付被上訴人19

萬7400元;附表編號二之合會,上訴人尚應給付被上訴人9萬8900元;附表編號三之合會,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79萬7400元;附表編號四之合會,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12萬1700元;附表編號五之合會,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38萬4000元;附表編號六之合會,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22萬8100元。總計,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68萬0300元(計算式:197400+98900+384000=680300);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4萬7200元(計算式:797400+121700+228100=0000000)。兩相抵銷後,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46萬69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466900)。

㈧另兩造均不爭執上訴人尚積欠被上訴人借款85萬元未清償,經抵銷後,上訴人尚應給付被上訴人38萬3100元(計算式:

000000-000000=383100)。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6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本訴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二、反訴部分:㈠承前所述,關於本件合會及兩造間之借款債權,經核算後,

,上訴人尚應給付被上訴人38萬3100元,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38萬3100元及自反訴狀送達上訴人翌日即10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駁回,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

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據上論結,本訴部分上訴無理由;反訴部分,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8條、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洪挺梧法 官 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附表:(內標制、單位:新台幣元)┌─┬────────┬────────────────┬─────────────────┐│編│ 合會基本資料 │ 兩造不爭執事項 │ 兩造爭執事項 ││號│ │ ├────────┬────────┤│ │ │ │ 上訴人主張 │ 被上訴人主張 │├─┼────────┼────────────────┼────────┼────────┤│ │起會:100.07.05 │①被上訴人參加一會 │被上訴人於得標前│否認得標前有積欠││ │終會:102.04.05 │②被上訴人於101.10.05(即第16期) │尚積欠6期活會會 │會款未繳 ││ │期數:22期開標:│ 以7,000元得標 │款,合計26萬3700│ ││一│每月5日會款:每 │③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得標金為│元未給付(詳如附 │ ││ │期5萬元 │ 76萬1,100元。 │表甲) │ ││ │ │④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之死會會款│ │ ││ │ (5日會) │ 為30萬元 │ │ │├─┼────────┼────────────────┼────────┼────────┤│ │起會:101.02.10 │①被上訴人參加一會 │被上訴人於101.07│被上訴人雖於101.││ │終會:103.09.10 │ │.10(即第6期)以4,│05.10投標,但上 ││ │期數:32期 │ │800元得標。經扣 │訴人央求被上訴人││ │開標:每月10日 │ │除標金後,被上訴│將權利讓與其他會││ │會款:每期3萬元 │ │人應得之合會金為│員,所以被上訴人││ │ │ │80萬5,200元 │仍屬活會 ││ │ (10日會) │ ├────────┼────────┤│ │ │ │上訴人已於101.07│否認收到左列會金││ │ │ │.13下午14時30分 │ ││ │ │ │,在被上訴人經營│ ││ │ │ │之水果攤將上開合│ ││ │ │ │會金80萬5200元交│ ││ │ │ │付予被上訴人。 │ ││二│ │ ├────────┼────────┤│ │ │ │被上訴人應給付10│被上訴人仍為活會││ │ │ │1.10.10至103.09.│ ││ │ │ │10之死會會款72萬│ ││ │ │ │元。 │ ││ │ │ ├────────┼────────┤│ │ │ │縱被上訴人仍為活│上訴人應返還101.││ │ │ │會,亦應扣除附表│02.10至101.09.10││ │ │ │A之標息,故上訴 │之活會會款24萬元││ │ │ │人應返還予被上訴│ ││ │ │ │人之活會會款應為│ ││ │ │ │20萬6,200元。 │ ││ │ │ ├────────┼────────┤│ │ │ │被上訴人於得標前│並未積欠會款未繳││ │ │ │尚積欠4期活會會 │ ││ │ │ │款,合計10萬7300│ ││ │ │ │元未給付(詳如附 │ ││ │ │ │表乙) │ │├─┼────────┼────────────────┼────────┼────────┤│ │起會:100.02.15 │①被上訴人參加二會 │被上訴人第2次得 │上訴人僅交付其中││ │終會:102.10.15 │②被上訴人於100.09.15(即第8期)以│標之合會金84萬2,│50萬元,其餘部分││ │期數:33期 │ 3,300元得標。應得之合會金為87 │600元,扣除已支 │由上訴人保管,原││ │開標:每月15日 │ 萬7,500元。因被上訴人尚有一個 │付之50萬元外,尚│約定抵充各期合會││ │會款:每期3萬元 │ 活會,扣除該期會款2萬6700元後 │餘34萬2,600元未 │金,但並未抵充,││ │ │ ,上訴人應交付被上訴人之合會 │交付。 │故上訴人尚積欠被││ │ (15日會) │ 金為85萬0800元。上訴人已於100.│ │上訴人得標款34萬││三│ │ 09.18給付完畢。 │ │2,600元 ││ │ │③被上訴人再於100.11.15(即第10期├────────┼────────┤│ │ │ )以3,800元得標。被上訴人應給付│但被上訴人於第2 │被上訴人僅積欠上││ │ │ 予上訴人之合會金為84萬2,600元 │會得標後,尚有如│訴人101.10.15至 ││ │ │ │附表丙之死會會款│102.10.15之死會 ││ │ │ │114萬元未給付 │會款78萬元。 │├─┼────────┼────────────────┼────────┼────────┤│ │起會:100.08.20 │①被上訴人參加一會 │被上訴人得標之合│上訴人僅交付其中││ │終會:103.02.20 │②被上訴人於100.12.20(即第5期)以│會金76萬4,800元 │20萬元,其餘部分││ │期數:31期 │ 5,200元得標。應得之合會金為76 │,扣除已支付之20│由上訴人保管,原││ │開標:每月20日 │ 萬4,800元。 │萬元外,尚餘56萬│約定抵充各期合會││四│會款:每期3萬元 │ │4800元未給付。 │金,但並未抵充,││ │ │ │ │故上訴人尚積欠被││ │ (20日會) │ │ │上訴人得標款56萬││ │ │ │ │4,800元 ││ │ │ ├────────┼────────┤│ │ │ │被上訴人尚積欠附│被上訴人僅積欠上││ │ │ │表丁之活會及死會│訴人101.10.20至 ││ │ │ │會款68萬6500元未│103.02.20之死會 ││ │ │ │給付。 │會款51萬元。 │├─┼────────┼────────────────┼────────┼────────┤│ │起會:100.10.25 │①被上訴人參加三會,其中一會已得│被上訴人得標之合│上訴人並未給付得││ │終會:102.08.25 │ 標;二會未得標。 │會金92萬0500元,│標款。 ││ │期數:23期 │②被上訴人於101.03.25(即第6期)以│扣除已支付之40萬│ ││ │開標:每月25日 │ 5,300元得標。應得之合會金為92 │元外,尚餘52萬05│ ││ │會款:每期5萬元 │ 萬0500元。 │00元未給付。 │ ││ │ ├────────────────┼────────┼────────┤│五│ (25日會) │第2會被上訴人仍為活會 │縱認被上訴人仍為│第2會被上訴人雖 ││ │ │ │活會,上訴人應給│有投標,但將權利││ │ │ │付之活會會款,應│讓與他人,故被上││ │ │ │扣除附表B之標息 │訴人仍為活會,上││ │ │ │11萬8600元 │訴人應給付100.10││ │ │ │ │.25至101.09.25止││ │ │ │ │會時,共計12期之││ │ │ │ │活會會款60萬元 ││ │ ├────────────────┼────────┼────────┤│ │ │第3會被上訴人仍屬活會 │上訴人應給付之活│第3會仍為活會, ││ │ │ │會會款,應扣除附│上訴人應給付100.││ │ │ │表B之標息11萬860│10.25至101.09.25││ │ │ │0元。 │止會時,共計12期││ │ │ │ │之活會會款60萬元││ │ ├────────────────┼────────┼────────┤│ │ │ │被上訴人尚積欠尚│被上訴人僅積欠上││ │ │ │積欠附表戊之活會│訴人101.10.25至 ││ │ │ │及死會會款149萬 │102.08.25死會會 ││ │ │ │9300元未給付。 │款為55萬元未給付││ │ │ │ │。 │├─┼────────┼────────────────┼────────┼────────┤│ │起會:100.05.25 │①被上訴人參加二會,其中一會已得│被上訴人得標之合│上訴人僅交付其中││ │終會:102.06.25 │ 標;另一會未得標。 │會金62萬5,700元 │30萬元,其餘部分││ │期數:26期 │②被上訴人於101.06.25(即第2期)以│,扣除已支付之30│由上訴人保管,原││ │開標:每月25日 │ 4,100元得標。應得之合會金為62 │萬元外,尚餘32萬│約定抵充各期合會││ │會款:每期3萬元 │ 萬5,700元。 │5,700元未給付。 │金,但並未抵充,││ │ │ │ │故上訴人尚積欠被││ │ (25日會) │ │ │上訴人得標款32萬││六│ │ │ │5,700元 ││ │ ├────────────────┼────────┼────────┤│ │ │①第2會被上訴人仍屬活會 │上訴人應給付之活│第2會仍為活會, ││ │ │ │會會款,應扣除附│上訴人應給付101.││ │ │ │表C之標息1萬8500│05.25至101.09.25││ │ │ │元。 │止會時,共計5期 ││ │ │ │ │之活會會款15萬元││ │ ├────────────────┼────────┼────────┤│ │ │ │被上訴人尚積欠尚│被上訴人僅積欠付││ │ │ │積欠附表己之活會│上訴人101.10.25 ││ │ │ │及死會會款68萬 │至103.06.25死會 ││ │ │ │5300元 │63萬元未給付。 │├─┴────────┼────────────────┴────────┴────────┤│ │①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提出之6份互助會會單,及會單上所註記之各期標息不 ││ 其他不爭執事項 │ 爭執。 ││ │②上訴人另積欠被上訴人借款85萬元未清償。 ││ │ ││ │ │└──────────┴──────────────────────────────────┘附表甲: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積欠附表編號一之互助會會款┌──────┬──────────────────────┬─────┐│ 日期 │ 計 算 方 式 │ 金額 │├──────┼──────────────────────┼─────┤│100.12.05 │會款50,000-出標金6,500=43,500 │ 43,500 │├──────┼──────────────────────┼─────┤│101.01.05 │會款50,000-出標金5,000=45.000 │ 45,000 │├──────┼──────────────────────┼─────┤│101.02.05 │會款50,000-出標金5,600=44,400 │ 44,400 │├──────┼──────────────────────┼─────┤│101.04.05 │會款50,000-出標金5,600=44,400 │ 44,400 │├──────┼──────────────────────┼─────┤│101.05.05 │會款50,000-出標金8,000=42,000 │ 42,000 │├──────┼──────────────────────┼─────┤│101.07.05 │會款50,000-出標金5,600=44,400 │ 44,400 │├──────┴──────────────────────┼─────┤│ 合 計 │ 263,700 │└─────────────────────────────┴─────┘附表乙: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積欠附表編號二之互助會會款┌──────┬──────────────────────┬─────┐│ 日期 │ 計 算 方 式 │ 金額 │├──────┼──────────────────────┼─────┤│101.02.10 │會款30,000-出標金0(首會)=30,000 │ 30,000 │├──────┼──────────────────────┼─────┤│101.04.10 │會款30,000-出標金3,800=26,200 │ 26,200 │├──────┼──────────────────────┼─────┤│101.05.10 │會款30,000-出標金4,100=25,900 │ 25,900 │├──────┼──────────────────────┼─────┤│101.07.10 │會款30,000-出標金4,800=25,200 │ 25,200 │├──────┴──────────────────────┼─────┤│ 合 計 │ 107,300 │└─────────────────────────────┴─────┘附表丙: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積欠附表編號三之互助會會款┌──────┬──────────────────────┬─────┐│ 日期 │ 計 算 方 式 │ 金額 │├──────┼──────────────────────┼─────┤│100.12.15 │ 死會會款30,000 ×2(參加2會)=60,000 │ 60,000 │├──────┼──────────────────────┼─────┤│101.01.15 │ 死會會款30,000 ×2(參加2會)=60,000 │ 60,000 │├──────┼──────────────────────┼─────┤│101.02.15 │ 死會會款30,000 ×2(參加2會)=60,000 │ 60,000 │├──────┼──────────────────────┼─────┤│101.04.15 │ 死會會款30,000 ×2(參加2會)=60,000 │ 60,000 │├──────┼──────────────────────┼─────┤│101.05.15 │ 死會會款30,000 ×2(參加2會)=60,000 │ 60,000 │├──────┼──────────────────────┼─────┤│101.07.15 │ 死會會款30,000 ×2(參加2會)=60,000 │ 60,000 │├──────┼──────────────────────┼─────┤│101.10.15 │ 死會會款30,000 ×2(參加2會)=60,000 │ 60,000 │├──────┼──────────────────────┼─────┤│101.11.15 │ 死會會款30,000 ×2(參加2會)=60,000 │ 60,000 │├──────┼──────────────────────┼─────┤│101.12.15 │ 死會會款30,000 ×2(參加2會)=60,000 │ 60,000 │├──────┼──────────────────────┼─────┤│102.01.15 │ 死會會款30,000 ×2(參加2會)=60,000 │ 60,000 │├──────┼──────────────────────┼─────┤│102.02.15 │ 死會會款30,000 ×2(參加2會)=60,000 │ 60,000 │├──────┼──────────────────────┼─────┤│102.03.15 │ 死會會款30,000 ×2(參加2會)=60,000 │ 60,000 │├──────┼──────────────────────┼─────┤│102.04.15 │ 死會會款30,000 ×2(參加2會)=60,000 │ 60,000 │├──────┼──────────────────────┼─────┤│102.05.15 │ 死會會款30,000 ×2(參加2會)=60,000 │ 60,000 │├──────┼──────────────────────┼─────┤│102.06.15 │ 死會會款30,000 ×2(參加2會)=60,000 │ 60,000 │├──────┼──────────────────────┼─────┤│102.07.15 │ 死會會款30,000 ×2(參加2會)=60,000 │ 60,000 │├──────┼──────────────────────┼─────┤│102.08.15 │ 死會會款30,000 ×2(參加2會)=60,000 │ 60,000 │├──────┼──────────────────────┼─────┤│102.09.15 │ 死會會款30,000 ×2(參加2會)=60,000 │ 60,000 │├──────┼──────────────────────┼─────┤│102.10.15 │ 死會會款30,000 ×2(參加2會)=60,000 │ 60,000 │├──────┴──────────────────────┼─────┤│ 合 計 │1,140,000 │└─────────────────────────────┴─────┘附表丁: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積欠附表編號四之互助會會款┌──────┬──────────────────────┬─────┐│ 日期 │ 計 算 方 式 │ 金額 │├──────┼──────────────────────┼─────┤│100.11.20 │ 會款30,000 -出標金3,500=26,500 │ 26,500 │├──────┼──────────────────────┼─────┤│101.01.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1.02.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1.04.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1.05.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1.07.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1.10.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1.11.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1.12.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2.01.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2.02.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2.03.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2.04.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2.05.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2.06.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2.07.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2.08.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2.09.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2.10.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2.11.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2.12.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3.01.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103.02.20 │ 死會會款30,000 ×1(參加1會)=30,000 │ 30,000 │├──────┴──────────────────────┼─────┤│ 合 計 │ 685,000 │└─────────────────────────────┴─────┘附表戊: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積欠附表編號六之互助會會款┌──────┬──────────────────────┬─────┐│ 日期 │ 計 算 方 式 │ 金額 │├──────┼──────────────────────┼─────┤│100.11.25 │(會款50,000-出標金7,500)×3活會=127,500 │ 127,500 │├──────┼──────────────────────┼─────┤│101.12.25 │(會款50,000-出標金5,500)×3活會=133,500 │ 133,500 │├──────┼──────────────────────┼─────┤│101.01.25 │(會款50,000-出標金5,000)×3活會=135,000 │ 135,000 │├──────┼──────────────────────┼─────┤│101.02.25 │(會款50,000-出標金5,500)×3活會=133,500 │ 133,500 │├──────┼──────────────────────┼─────┤│101.04.25 │(會款50,000-出標金4,500)×2活會+ │ 141,000 ││ │1死會會款50,000=141,000 │ │├──────┼──────────────────────┼─────┤│101.05.25 │(會款50,000-出標金5,100)×2活會+ │ 139,800 ││ │1死會會款50,000=139,800 │ │├──────┼──────────────────────┼─────┤│101.07.25 │(會款50,000-出標金5,500)×2活會+ │ 139,000 ││ │1死會會款50,000=139,000 │ │├──────┼──────────────────────┼─────┤│101.10.25 │死會會款50,000 │ 50,000 │├──────┼──────────────────────┼─────┤│101.11.25 │死會會款50,000 │ 50,000 │├──────┼──────────────────────┼─────┤│101.12.25 │死會會款50,000 │ 50,000 │├──────┼──────────────────────┼─────┤│102.01.25 │死會會款50,000 │ 50,000 │├──────┼──────────────────────┼─────┤│102.02.25 │死會會款50,000 │ 50,000 │├──────┼──────────────────────┼─────┤│102.03.25 │死會會款50,000 │ 50,000 │├──────┼──────────────────────┼─────┤│102.04.25 │死會會款50,000 │ 50,000 │├──────┼──────────────────────┼─────┤│102.05.25 │死會會款50,000 │ 50,000 │├──────┼──────────────────────┼─────┤│102.06.25 │死會會款50,000 │ 50,000 │├──────┼──────────────────────┼─────┤│102.07.25 │死會會款50,000 │ 50,000 │├──────┼──────────────────────┼─────┤│102.08.25 │死會會款50,000 │ 50,000 │├──────┴──────────────────────┼─────┤│ 合 計 │1,499,300 │└─────────────────────────────┴─────┘附表己: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積欠附表編號六五之互助會會

款┌──────┬──────────────────────┬─────┐│ 日期 │ 計 算 方 式 │ 金額 │├──────┼──────────────────────┼─────┤│101.07.25 │(會款30,000-出標金4,700)+死會會款50,000 │ 55,300 ││ │=55,300 │ │├──────┼──────────────────────┼─────┤│101.10.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101.11.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101.12.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102.01.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102.02.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102.03.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102.04.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102.05.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102.06.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102.07.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102.08.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102.09.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102.10.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102.11.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102.12.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103.01.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103.02.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103.03.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103.04.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103.05.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103.06.25 │死會會款30,000 │ 30,000 │├──────┴──────────────────────┼─────┤│ 合 計 │ 685,300 │└─────────────────────────────┴─────┘附表A:上訴人主張附表編號二,被上訴人若仍為活會,則上訴

人請求返還的活會會款應扣除之標息如下┌──────┬───────┬───────┬────────────┐│ 日期 │ 當期標息 │ 應扣標息 │ 備 註 │├──────┼───────┼───────┼────────────┤│101.02.10 │ 0 │ 0 │首會無出標金 │├──────┼───────┼───────┼────────────┤│101.03.10 │ 5,100 │ 5,100 │ │├──────┼───────┼───────┼────────────┤│101.04.10 │ 3,800 │ 3,800 │ │├──────┼───────┼───────┼────────────┤│101.05.10 │ 4,100 │ 4,100 │ │├──────┼───────┼───────┼────────────┤│101.06.10 │ 4,500 │ 4,500 │ │├──────┼───────┼───────┼────────────┤│101.07.10 │ 4,800 │ 4,800 │ │├──────┼───────┼───────┼────────────┤│101.08.10 │ 6,000 │ 6,000 │ │├──────┼───────┼───────┼────────────┤│101.09.10 │ 5,500 │ 5,500 │ │├──────┼───────┼───────┼────────────┤│ 合計 │ │ 33,800 │ │└──────┴───────┴───────┴────────────┘附表B:上訴人主張附表編號五第2、3會,被上訴人若仍為活會,則上訴

人請求返還的活會會款應扣除之標息如下┌──────┬───────┬───────┬────────────┐│ 日期 │ 當期標息 │ 應扣標息 │ 備 註 │├──────┼───────┼───────┼────────────┤│100.10.25 │ 0 │ 0 │首會無出標金 │├──────┼───────┼───────┼────────────┤│100.11.25 │ 7,000 │ 14,000 │7000×2會=14000 │├──────┼───────┼───────┼────────────┤│100.12.25 │ 5,500 │ 11,000 │5500×2會=11000 │├──────┼───────┼───────┼────────────┤│101.01.25 │ 5,000 │ 10,000 │5000×2會=10000 │├──────┼───────┼───────┼────────────┤│101.02.25 │ 5,500 │ 11,000 │5500×2會=11000 │├──────┼───────┼───────┼────────────┤│101.03.25 │ 5,300 │ 10,600 │5300×2會=10600 │├──────┼───────┼───────┼────────────┤│101.04.25 │ 4,500 │ 9,000 │4500×2會= 9000 │├──────┼───────┼───────┼────────────┤│101.05.25 │ 5,100 │ 10,200 │5100×2會=10200 │├──────┼───────┼───────┼────────────┤│101.06.25 │ 4,800 │ 9,600 │4800×2會= 9600 │├──────┼───────┼───────┼────────────┤│101.07.25 │ 5,500 │ 11,000 │5500×2會=11000 │├──────┼───────┼───────┼────────────┤│101.08.25 │ 5,600 │ 11,200 │5600×2會=11200 │├──────┼───────┼───────┼────────────┤│101.09.25 │ 5,500 │ 11,000 │5500×2會=11000 │├──────┼───────┼───────┼────────────┤│ 合計 │ │ 118,600 │ │└──────┴───────┴───────┴────────────┘附表C:上訴人主張附表編號六,被上訴人仍為活會,則上

訴人請求返還的活會會款應扣除之標息如下┌──────┬───────┬───────┬────────────┐│ 日期 │ 當期標息 │ 應扣標息 │ 備 註 │├──────┼───────┼───────┼────────────┤│101.05.25 │ 0 │ 0 │首會無出標金 │├──────┼───────┼───────┼────────────┤│101.06.25 │ 4,100 │ 4,100 │ │├──────┼───────┼───────┼────────────┤│101.07.25 │ 4,700 │ 4,700 │ │├──────┼───────┼───────┼────────────┤│101.08.25 │ 4,500 │ 4,500 │ │├──────┼───────┼───────┼────────────┤│101.09.25 │ 5,200 │ 5,200 │ │├──────┼───────┼───────┼────────────┤│ 合計 │ │ 18,500 │ │└──────┴───────┴───────┴────────────┘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