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簡上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88號上 訴 人 林阿爐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複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楊俊彥律師被上訴人 林峻立兼訴訟代理人 李宗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72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3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被上訴人即原告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以本院103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