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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號原 告 康柯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被 告 李施佩蓮

李修竹李修仁李文廷李碧月李碧姿李東昇李 肅黃宇甲黃李綉鸞李汝成李東曉李 靜李 信共 同 洪永叡律師訴訟代理人複 代理人 林佩妤律師被 告 李黃鶴(被告李汝鏘之承受訴訟人)

李賢德(被告李汝鏘之承受訴訟人)李錦標(被告李汝鏘之承受訴訟人)李慶堂(被告李汝鏘之承受訴訟人)陳文炯共 同 洪永叡律師訴訟代理人上開當事人間確認耕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 月2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裁判日期: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