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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司繼字第 9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997號聲 請 人 李進建律師受 選任人 張進德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陳木根改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改任張進德為被繼承人陳木根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木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為民法第1178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另為選定:㈠未成年。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㈢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受清算宣告尚未復權。㈣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又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徵詢親屬會議會員、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意見後解任之,命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另為選定:㈠違背職務上之義務者。㈡違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危害遺產或有危害之虞者。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者,家事事件法第134條第2項、第135條明文規定。揆諸前開規定,親屬會議未於繼承開始時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時,既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茲因法院係代替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以保護利害關係人之正當權益,則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解任事由,應與親屬會議選定之遺產管理人作相同解釋,當有家事事件法第134條第2項及第135條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木根(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號)於94年1月27日死亡,且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經鈞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李進建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惟聲請人因事務繁忙,無法勝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免遺產管理事務因而延滯並造成損害,爰依法聲請鈞院為被繼承人改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經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0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96年度財管字第109號等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經選任後,除已進行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程序外,尚未編制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亦未進行搜索債權人、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程序及其他應進行之職務等項,亦經聲請人到庭陳述甚明(本院103年7月2日訊問筆錄參照),聲請人明顯怠於行使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將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無法行使權利,並致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受有損害,應屬另為選定遺產管理人之重大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改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該公會已來函推薦由張進德會計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此有該公會103年7月16日中市會字第103162號函暨所附該會計師基本資料表乙件附卷可稽。茲審酌張進德會計師為執業會計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於本院103年7月2日到庭表示對於選任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派之人選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無意見。執此,本院認為由張進德會計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日期:201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