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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107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748號債 權 人 富誠塑膠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侯嘉誠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曄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之組織是否為獨資商號,如是,應具狀更正聲請人為「侯嘉誠即富誠塑膠企業社」。

㈡具狀確認張英杰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

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㈡請求利息之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