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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345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512號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務 人 蔡娜娜即蔡忠原之繼承人債 務 人 蔡力宗即蔡忠原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蔡娜娜債 務 人 蔡力聖即蔡忠原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蔡娜娜

一、㈠債務人蔡力宗、蔡力聖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蔡忠原所得遺產

範圍內與債務人蔡娜娜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篇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債權人對蔡忠原之繼承人蔡力宗、蔡力聖為全額無限定之請求即有未合,超過前項准許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㈢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木榮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