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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3810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105號債 權 人 來成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道源債 務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債務人勝華股份有限公司雖因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45號裁定其債權人不得對其行使債權,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裁定意旨,公司法第287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係為保全及維持重整公司財產現狀,僅係限制重整公司不得為現實給付,並不包括實現債權前之取得執行名義之訴訟或非訟程序在內。是本件債權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自不在該緊急處分限制之列,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