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38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8200號債 權 人 陳水南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天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更正聲請人為「陳水南即東維電腦行」。

㈡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