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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406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699號債 權 人 苗栗縣銅鑼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期武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言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釋明本件債權是否有一期未給付則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無則請補已屆期之各期未返還金額明細,請求標的若有錯誤,請一併確認更正之。㈡請明確表明分段利息、違約金之期間及利率為何?或以附表表明之。」,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雖於民國104年1月23日陳報,亦未能釋明本件債權是否有一期未給付則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致無從確認債權金額若干,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