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宋明帥保 證 人 陳孟圭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蔡弘濱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余月鳳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有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下稱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惟查:

(一)債務人陳報其原任職於越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

9 月24日因資遣而非自願性離職,失業後接受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之職業訓練,嗣於102 年

8 月30日至臺中市南屯區惠文國民小學擔任代課老師,復於103 年2 月起轉任臺中市立人國民中學之代課老師,因係代課老師,非學校正職人員,於寒暑假期間均無收入,並因代課節數不同而有起伏,平均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18,000元,無領取年終、三節及考績獎金,僅有領取教師節禮金600 元等情,有上開債權人會議訊問筆錄、債務人之財政部高雄區國稅局100 年度、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在訓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臺中市南屯區惠文國民小學鐘點代課老師聘書、102 年8 至11月薪資通知書、103 年2 月5 日陳報狀、同年4 月15日陳報狀、同年月25日陳報狀、臺中市南屯區惠文國民小學102年個人所得扣繳明細、103 年2 、月3 月薪資所得通知單等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確有相當收入,惟不固定。另債務人之配偶甲○○,於臺中市大里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擔任代課老師,復兼職丞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傳銷工作,平均每月收入約39,000元,並有4 筆持分不動產及2 部汽車等財產,其簽具切結書同意無條件擔任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履約保證人,用以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此亦有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所提103 年2 月5 日陳報狀、債務人配偶簽署之更生方案履約保證人切結書、其配偶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0 年度、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臺中市大里高級中學102 年

9 月至102 年12月薪資所得通知表、傳銷收入轉帳存摺內頁明細影本等件在卷可按,債務人確有更生方案之還款能力,應堪認定。

(二)次者,債務人與前配偶於96年間離婚,二人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為債務人之長男及長女,分別為87年次、92年次),均由前配偶監護,債務人每月支付每名子女約3,500元之扶養費。又債務人與現配偶於98年間結婚,育有1 名未成年女兒(即債務人之次女,99年次),陳報其現與配偶、次女、配偶之2 名弟弟及其中1 名弟弟之配偶同住配偶及弟弟共有之房屋,家中開銷由上開成員共同分擔,債務人僅分擔部分水電費約1,000 元,次女扶養費因債務人收入不豐將於更生履行期間全數由配偶負擔,是其縮減每月生活及扶養必要支出至約14,500元,其中個人生活費約6,500 元(含餐費4,500 元、通訊費約500 元、交通費約1,000 元、日用品雜支約500 元)、分擔水電費用約1,00

0 元、長子扶養費負擔約3,500 元、長女扶養費負擔約3,

500 元等節,有本院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提出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前揭陳報狀等、債務人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生活支出費用相關收據、受扶養人等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0 年度、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在卷足憑。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依其工作背景,誠屬生活必要支出,核無過高情事。

(三)再者,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名下僅有1 輛79年出廠之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號),查其曾要保之保單,若非失效、停效,其餘有效者亦均無清算價值等情,此有卷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瀏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 月21日(10

3 )南壽保單字第C0071 號函、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 月24日(103 )康保字第088 號函、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資料、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2 月21日宏壽保單字第0000000000號函、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2 月21日陳報狀檢附債務人保單解約金試算表、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3 年2 月25日國寶服字第103038號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5 月6 日國壽字第000000000 號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5 月8 日陳報狀、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普通重型機車行照影本、103 年2 月5 日陳報狀等件可佐。而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230,400 元,已逾其聲請時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1914,41 元(詳見債務人所提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更生償還計畫草案等),是債務人將其平均薪資收入扣除其上開生活及扶養必要支出後,願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以每月為1 期、每期3,20

0 元之更生方案,係將其平均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九成均用於清償債務,並有有資力之保證人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堪認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公允。

三、另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不同意理由如下:㈠債務人還款成數12.04%過低,未達同條例第14

2 條聲請免責繼續清償無擔保債權達20%之最低門檻,對債權人不公允。㈡債務人目前年44歲,距法定退休年限65歲尚有21年以上之工作可能,更生方案應延長至8 年,容有更高清償空間。然查: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並未規定更生方案之最低清償額度,縱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甚低,然據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已盡力清償,法院仍可逕行認可。另同條例第142 條固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然該條文係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故特予規定法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確定後,債務人若繼續清償債務達一定成數後之免責事由,與本件債務人係聲請更生程序無涉,是債權人以更生方案清償成數未達20% ,遽認有欠公允,並不可採。

(二)又按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 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 項第3 款、第4 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8 年,為同條例第53條第2 項第3 款所明定。其立法目的乃為求更生程序之迅速進行,是以,更生方案所定最終清償期宜予限制,又為兼顧債務人之清償能力,經考量我國國民平均所得額數及得依本條例適用更生程序之最高負債總額等情形,明定最終清償期原則不得逾

6 年,但有為達法定最低清償總額等特別情事者,方得延長為8 年,而此與債務人之年齡及其距離強制退休之年數均無關涉,亦非更生方案得否認可之法定審酌事由,債權人等執此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無足採。

(三)基上,本院審酌本件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等因素,暨參諸前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暨修法理由說明,於債務人依其自身條件確已盡力清償之前提下,各債權人所不同意更生方案之事由,均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債務人現雖無固定收入,仍願盡力節省開銷,並有保證人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其更生條件合理、公允、可得履行。另本件亦核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本院依法仍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