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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司家他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他字第4號受 裁定人即 被 告 林婉茹上列受裁定人即被告林婉茹與原告施憲忠間因履行遺囑事件(本院一0一年度家訴字第五六七號),經判決確定後,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裁定人即被告林婉茹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後,有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之效力。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履行遺囑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一0二年度家救字第七號准予訴訟救助,而上開履行遺囑事件,嗣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家訴字第五六七號判決原告勝訴、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為臺中市○區○○○路○○○號房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四萬四千一百元,依家事事件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九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二千六百五十元,是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之裁判費用為二千六百五十元,自應由被告全額支付,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至原告方面就本件訴訟,則毋庸負擔任何費用,附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童秉三

裁判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