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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司家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上列聲請人管理失蹤人廖天海之財產,聲請酌定財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財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貳萬元。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分別於民國一00年九月六日及一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經本院以一00年度司財管字第七0號及一0二年度司財管字第八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失蹤人廖天海之財產管理人。管理期間,聲請人曾為公示催告、失蹤人死亡宣告、搜索遺產及撤銷死亡宣告等行為,並進行共有物分割及確認繼承權存在等訴訟。現因鈞院認定廖天海實為廖春海之誤載,並以一0二年度家訴字第一三七號及第一五二號判決關係人廖銘山等人為廖春海之繼承人,聲請人之財產管理工作亦因此結束,爰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及財政部頒訂「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聲請鈞院酌定財產現值百分之一作為財產管理報酬;又聲請人於本件管理財產期間,代為墊付費用為七千二百二十四元,亦一併聲請確定其數額等語。並提出本院一00年度司財管字第七0號、一0二年度司財管字第八號、一00年度家催字第五九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一0一年度亡字第二0號及第三六號、一0二年度家訴字第一三七號及第一五二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表、公示催告聲請狀影本、死亡宣告聲請狀、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函文、新聞紙、撤銷死亡宣告聲請狀影本及費用收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前揭書證在卷可稽,堪

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管理財產之時間及事務內容,認其執行財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已屬繁雜,而酌定財產管理人之報酬係非訟事件,自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執此,爰酌定其財產管理報酬為二萬元。

㈡此外,本件聲請人就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後,除其財產管

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以外,聲請人另主張之代墊管理費用部分,無庸由本院予以確定,是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應無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

裁判日期:201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