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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司家聲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張進和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完整受監護宣告人張朝之親屬系統表,並註明存歿(非繼承系統表),包含受監護宣告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如:姑、叔、伯、舅)、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如: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張松男、張碧霜、張碧桂、張碧端及張瑜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及願意擔任親屬會議成員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裁判日期:201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