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79號聲 請 人 張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金城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扺押物,未提出抵押權設定證明書等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中院東非玖103年度司拍字第279號函命於7日內補正㈠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㈡相對人廖金城之最新戶籍謄本,此函已於民國103年7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