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433號聲 請 人 林慶惠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清算人,因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劃臺中環線段(清水鎮)工程用地需求,徵收臨海加油站有限公司所有土地及地上物,因臺中市政府除未辦理短、漏估後續及籌建加油站時改建人行步道為加油站出入口之路面設施未予補償提請復議,致聲請人顯無法於清算展期之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86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 104年3月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