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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司聲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97號聲 請 人 王俊凱相 對 人 李亭兆上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經本院102年度沙簡字第224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 │4,000元 │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謄本費│ 225元 │聲請人預納 │├──────┼───────────┼───────────┤│合計 │8,525元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