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819號聲 請 人 賴瓊英聲 請 人 郭助凉相 對 人 陳吉男相 對 人 蔡一正相 對 人 蔡繼賢相 對 人 蔡宗林相 對 人 蔡素如相 對 人 陳秀玉相 對 人 張森林相 對 人 張炤麟相 對 人 張雪娥相 對 人 黃金蓮相 對 人 賴欣怡相 對 人 張進益相 對 人 張進堂相 對 人 李璧芳即李果芳相 對 人 鄭京蘭相 對 人 陳授宏相 對 人 陳授連相 對 人 陳志銘相 對 人 陳志成相 對 人 黃秀義(即黃健一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張黃素玉相 對 人 黃素貞相 對 人 黃雪珍相 對 人 陳隆田相 對 人 劉美玉相 對 人 黃昆財(即黃健一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黃美華(即黃健一之承受訴訟人)相 對 人 黃美淑(即黃健一之承受訴訟人)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表一至表四所示,暨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05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7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判決附表一所示應有部份比例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李璧芳即李果芳負擔九十六分之一十五、陳吉男負擔九十六分之二十二、陳授宏負擔九十六分之六、陳授連負擔九十六分之三、陳志銘負擔九十六分之三、陳志成負擔九十六分之三、陳隆田負擔九十六分之八、張森林負擔九十六分之八、張炤麟負擔九十六分之八、張雪娥負擔九十六分之八、張進益負擔九十六分之三、張進堂負擔九十六分之三、鄭京蘭負擔九十六分之三、劉美玉負擔九十六分之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附表表一至表四所示。至於聲請人聲請狀所主張兩造合意負擔之水溝設施箱涵工程費用(含技師簽證費及建造物使用費)新台幣(下同)185,233元及亞興測量有限公司現況套繪地籍測量費12,000元,僅係當事人於訴訟中自行提出供本院審酌參考資料所費之金額,該等資料之取得非本院於訴訟中命當事人進行之必要事項,是以取得該等資料所費之金額性質上非屬本件訴訟之必要費用,當事人應另詢其他法律途徑解決該等費用分擔問題。又第二審訴訟費用為相對人李璧芳即李果芳所預納,惟本件僅賴瓊英、郭助凉提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參照前開第二審判決主文,第二審訴訟費用之負擔與本件無涉,故未列入本件計算,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31,492元 │ 聲請人賴瓊英預納 │├───────┼────────┼──────────┤│第一審地政機關│ ①7,450元 │ ①聲請人賴瓊英預納││測量規費 │ ②5,850元 │ ②聲請人賴瓊英預納││ │ ③5,890元 │ ③相對人張雪娥預納││ │ ④5,850元 │ ④聲請人郭助凉預納│├───────┼────────┼──────────┤│第一審鑑價費用│ ①110,000元 │ ①聲請人賴瓊英預納││ │ ②30,000元 │ ②聲請人郭助凉預納│├───────┴────────┴──────────┤│綜上: ││⑴聲請人賴瓊英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為154,792元。 ││ (計算式:31492+7450+5850+110000=154792) ││⑵聲請人郭助凉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為35,850元。 ││ (計算式:5850+30000=35850) ││⑶相對人張雪娥預納之訴訟費用為5,890元。 ││ │└───────────────────────────┘◎附表:依第一審判決所示附表一應有部份比例計算如下(下列金額均以新台幣為單位,並採四捨五入計算法):
┌───────────────────────────┐│表1:關於聲請人賴瓊英預納之訴訟費用154,792元部份 ││ (聲請人賴瓊英須自行負擔之金額為31,087元) │├────┬──────┬───────────────┤│共有人 │應負擔金額 │ 應給付聲請人賴瓊英之金額 │├────┼──────┼───────────────┤│陳吉男 │11,305元 │ 11,305元 │├────┼──────┼───────────────┤│蔡一正 │15,479元 │ 15,479元 │├────┼──────┼───────────────┤│蔡繼賢 │3,870元 │ 3,870元 │├────┼──────┼───────────────┤│蔡宗林 │3,870元 │ 3,870元 │├────┼──────┼───────────────┤│蔡素如 │3,870元 │ 3,870元 │├────┼──────┼───────────────┤│陳秀玉 │3,870元 │ 3,870元 │├────┼──────┼───────────────┤│張森林 │4,128元 │ 4,128元 │├────┼──────┼───────────────┤│張炤麟 │4,128元 │ 4,128元 │├────┼──────┼───────────────┤│張雪娥 │4,128元 │ 4,128元 │├────┼──────┼───────────────┤│黃金蓮 │4,128元 │ 4,128元 │├────┼──────┼───────────────┤│賴欣怡 │6,192元 │ 6,192元 │├────┼──────┼───────────────┤│張進益 │1,548元 │ 1,548元 │├────┼──────┼───────────────┤│張進堂 │1,548元 │ 1,548元 │├────┼──────┼───────────────┤│李璧芳 │7,740元 │ 7,740元 ││即李果芳│ │ │├────┼──────┼───────────────┤│鄭京蘭 │1,548元 │ 1,548元 │├────┼──────┼───────────────┤│陳授宏 │3,096元 │ 3,096元 │├────┼──────┼───────────────┤│陳授連 │1,548元 │ 1,548元 │├────┼──────┼───────────────┤│陳志銘 │1,548元 │ 1,548元 │├────┼──────┼───────────────┤│陳志成 │1,548元 │ 1,548元 │├────┼──────┼───────────────┤│黃秀義 │774元 │ 774元 ││黃昆財 │ │ ││黃美華 │ │ ││黃美淑 │ │ │├────┼──────┼───────────────┤│張黃素玉│1,032元 │ 1,032元 │├────┼──────┼───────────────┤│黃素貞 │1,032元 │ 1,032元 │├────┼──────┼───────────────┤│黃雪珍 │1,032元 │ 1,032元 │├────┼──────┼───────────────┤│陳隆田 │4,174元 │ 4,174元 │├────┼──────┼───────────────┤│劉美玉 │1,548元 │ 1,548元 │├────┼──────┼───────────────┤│郭助凉 │29,024元 │ 29,024元 │└────┴──────┴───────────────┘┌───────────────────────────┐│表2:關於聲請人郭助凉預納之訴訟費用35,850元部份 ││ (聲請人郭助凉須自行負擔之金額為6,722元) │├────┬───────┬──────────────┤│共有人 │應負擔金額 │應給付聲請人郭助凉之金額 │├────┼───────┼──────────────┤│賴瓊英 │7,200元 │7,200元 │├────┼───────┼──────────────┤│陳吉男 │2,618元 │2,618元 │├────┼───────┼──────────────┤│蔡一正 │3,585元 │3,585元 │├────┼───────┼──────────────┤│蔡繼賢 │896元 │896元 │├────┼───────┼──────────────┤│蔡宗林 │896元 │896元 │├────┼───────┼──────────────┤│蔡素如 │896元 │896元 │├────┼───────┼──────────────┤│陳秀玉 │896元 │896元 │├────┼───────┼──────────────┤│張森林 │956元 │956元 │├────┼───────┼──────────────┤│張炤麟 │956元 │956元 │├────┼───────┼──────────────┤│張雪娥 │956元 │956元 │├────┼───────┼──────────────┤│黃金蓮 │956元 │956元 │├────┼───────┼──────────────┤│賴欣怡 │1,434元 │1,434元 │├────┼───────┼──────────────┤│張進益 │359元 │359元 │├────┼───────┼──────────────┤│張進堂 │359元 │359元 │├────┼───────┼──────────────┤│李璧芳 │1,793元 │1,793元 ││即李果芳│ │ │├────┼───────┼──────────────┤│鄭京蘭 │359元 │359元 │├────┼───────┼──────────────┤│陳授宏 │717元 │717元 │├────┼───────┼──────────────┤│陳授連 │359元 │359元 │├────┼───────┼──────────────┤│陳志銘 │359元 │359元 │├────┼───────┼──────────────┤│陳志成 │359元 │359元 │├────┼───────┼──────────────┤│黃秀義 │179元 │179元 ││黃昆財 │ │ ││黃美華 │ │ ││黃美淑 │ │ │├────┼───────┼──────────────┤│張黃素玉│239元 │239元 │├────┼───────┼──────────────┤│黃素貞 │239元 │239元 │├────┼───────┼──────────────┤│黃雪珍 │239元 │239元 │├────┼───────┼──────────────┤│陳隆田 │967元 │967元 │├────┼───────┼──────────────┤│劉美玉 │359元 │359元 │└────┴───────┴──────────────┘┌───────────────────────────┐│表3:關於相對人張雪娥預納之訴訟費用5,890元部份 ││ (相對人張雪娥須自行負擔之金額為157元) │├────┬──────┬───────────────┤│共有人 │應負擔金額 │ 應給付相對人張雪娥之金額 │├────┼──────┼───────────────┤│賴瓊英 │1,183元 │ 1,183元 │├────┼──────┼───────────────┤│郭助凉 │1,104元 │ 1,104元 │└────┴──────┴───────────────┘┌───────────────────────────┐│表4:據表1至表3所列應給付情形,其中得抵銷者,經抵銷之 ││ 結果如下: │├───────────────────────────┤│⑴相對人張雪娥應給付聲請人賴瓊英4,128元(表1),聲請人賴││ 瓊英應給付相對人張雪娥1,183元(表3),經抵銷後,相對人││ 張雪娥尚應給付聲請人張瓊英2,945元。 │├───────────────────────────┤│⑵聲請人郭助凉應給付聲請人賴瓊英29,024元(表1),聲請人 ││ 賴瓊英應給付聲請人郭助凉7,200元(表2),經抵銷後,聲請││ 人郭助凉尚應給付聲請人張瓊英21,824元。 │├───────────────────────────┤│⑶聲請人郭助凉應給付相對人張雪娥1,104元(表3),相對人張││ 雪娥應給付聲請人郭助凉956(表2),經抵銷後,聲請人郭助││ 凉尚應給付相對人張雪娥14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