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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司衛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衛字第13號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街00號9樓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一千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孫曉鳳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