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OOO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6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且該通知函已於103年5月2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