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衛字第8號聲 請 人 OO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 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6月28日緊急安置於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就醫,因聲請人並無任何傷害他人或自己之情事,亦無傷害之虞,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
三、經本院依職權向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查詢結果,聲請人業於000年0月00日出院,有本院103年9月18日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已無聲請停止強制住院必要,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