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陳麗花相 對 人 德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麗花為相對人德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德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德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之清算人(即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7325號),相對人之清算程序業已完結(即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07號),並於民國103年4月1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陳麗花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爰聲請法院指定聲請人陳麗花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及同意書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調取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07號案卷查核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指定陳麗花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