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9號受 罰 人 黃建中(即億誠商貿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受罰人因清算完結(裁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建中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經選任為億誠商貿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就任,經本院准予備查。其後聲請人因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遂於103年7月3日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聲字第1132號裁定准自103年7月1日起展期至103年12月31日止完結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司聲字第1132號、103年度司司字第86號卷宗核閱無訛。惟依首開規定,聲請人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惟聲請人依法應於103年6月30日完結清算或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始為適法。詎聲請人遲至103年7月3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此有民事聲請狀附於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132號卷宗足按(參見該聲請狀內本院收文章戳之日期),堪認聲請人確未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展期甚明。爰審酌聲請人遲至103年7月3日提出延展清算完結之聲請,乃以公司法第87條第4項、第113條規定之最低金額即1萬元為本件裁罰金額。
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