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何澄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福麵粉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固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3000元【按:聲請人主張本件相對人名下尚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及同段350-13地號土地未列入清算範圍,而系爭土地之現值為新臺幣1379萬8400元。】,即扣除聲請人已繳部分,尚有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