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31號受 罰 人 張志成(即昇由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受罰人因清算完結(裁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志成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其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者,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第87條第3項即明(參見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抗字第3744號民事裁判,亦同此旨)。又清算人不於公司法第87條第3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為公司法第87條第4項所明定。而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即清算人張志成係於民國102年10月4日就任為昇由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然受罰人並未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即:103年4月4日前完結清算或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受罰人迄至103年6月14日始完結清算,並於同年月27日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有本院103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表附卷可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司司字第161號清算完結案卷核閱無誤,自堪認受罰人未於前揭六個月之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依前開規定,本院審酌受罰人延誤清算完結之期間尚短、原因等情,認以處以1萬元為本件裁罰金額為適當。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