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4號受 罰 人 翁藝華(即京極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受罰人因清算完結(裁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翁藝華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經選任為京極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102年7月25日就任,經本院准予備查;嗣後受罰人雖於102年9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完結,惟未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股東會承認前述簿冊之證明文記及剩餘財產分配表,經本院於102年10月3日以中院東非陸102年度司司字第251號函通知受罰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該通知於102年10月8日送達受罰人,受罰人固於102年10月9日具狀提出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產目錄、股東會承認前述簿冊之證明文記及剩餘財產分配表,然仍未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經本院於102年11月28日以中院東非陸102年度司司字第251號函通知受罰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3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2年12月3日送達受罰人,然受罰人並未於期限內提出,是本院不准予備查,此經本院調取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22號及102年度司司字第251號卷宗核閱無訛。是依首開規定,受罰人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則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故本件受罰人依法應於103年1月24日完結清算或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始為適法。詎受罰人上開聲請清算完結不合法,未經准予備查,且受罰人嗣後亦未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及電話記錄在卷足憑,堪認受罰人確未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展期甚明。爰審酌受罰人遲延聲請之程度,乃以公司法第87條第4項規定之最低金額即1萬元為本件裁罰金額。

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裁判日期:2014-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