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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勞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48號上 訴 人 湯順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勞訴字第148號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