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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勞訴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上 訴 人 宋國豪被 上訴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被 上訴人 金伸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彥士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4年1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5年1月6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6-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