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 張振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間,因給付超時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055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28元(計算式:9,255元÷2=4,628,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