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63號原 告 劉虹欐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被 告 廖緯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家事事件裁判,因被告認離婚之調解有無效及得撤銷之原因,訴請宣告調解無效,而該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家事事件之先決問題,在該宣告調解無效事件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家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裁定命在該宣告調解無效事件裁判確定或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該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裁定原告(即本件被告)之訴駁回,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 年度家抗字第13號廢棄原裁定,本院復以104 年度調家訴更㈠字第1 號裁定原告(即本件被告)之訴駁回,被告不服復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 年度家抗字第1 號裁定駁回被告之抗告,被告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5 年4 月8 日以105 年度台抗字第259 號裁定駁回被告之再抗告,有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書影本附卷可稽,是該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業已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裁判日期:201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