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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3 年家訴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86號上 訴 人 林叔儀送達代收人 翁小茵視同上訴人 林雲鵬

林雲祥林巧溱林叔嬅被上訴 人 林蔡玉梅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6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6-06-24